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在《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发〔2022〕9号)基础上做了修订。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督促和指导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与技能,提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载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负责的课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和学院教学院长组成,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学院应充分发挥在课程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加强课程考核队伍建设,教学院长、教研室主任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课程考核方式、命题、考核日程、监考教师、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
第三章 考试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学校对各专业各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实习、实验及毕业论文(设计)一律进行考核。所有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载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九条 修读课程的学生均应参加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
(二)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学期缺交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学期抄袭作业次数达到该门课程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取消考试资格须经任课教师提交《取消考试学生考试资格的请示》,经开课单位、教务处同意并签字后,被取消某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考试,任课教师不予阅卷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成绩标识为“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条 课程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其他方式进行;考查可采取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全过程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形式要在教学大纲中予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课时相同且教学层次也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采用相同考核方式,艺术类课程、国际班课程、辅修课程可依课程实际采用不同考核方式。各开课单位教研室主任及开课单位负责人须对负责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审核,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应坚持平时成绩考核和期末成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成绩考核要突出过程管理,考核方式应得当,记录全面,成绩来源清楚,认定依据合理。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准,重点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也要有适当难度的综合运用试题,以考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每份试卷的题量原则上按100分钟拟定,满分100分。学生答题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长的60%;杜绝题量过大或过小。语言类课程考试时长可适当增减,其他特殊情况增减考核时间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每门试卷类课程必须拟定出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重合度不得超过30%,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卷内容重合度不得超过30%。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多套试卷,提交要求同上。
第十五条 完成试卷命题时须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定试题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需科学、合理、规范。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等客观类试题的答案需保证其唯一性,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分析题等试题的答案需科学合理,清晰标明采分点,可采取采意赋分或据要点赋分方式,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保证阅卷工作准确、规范、公正。参考答案应该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是命题质量第一责任人,试题命制完毕后应填写《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命题计划表》《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考核说明书》,并完成试题试做,经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定后方可正式命题制卷。
第十七条 试卷及评分标准格式须遵循《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试卷模板》《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评分标准模版》。
第十八条 统一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由各开课单位负责试卷的考前分装,教务处安排专人检查分装完成的试卷,确保试卷袋内材料齐全,试卷数量正确,检查完毕后及时封装。
第十九条 封装完成的试卷统一存放在保密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在规定的考试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
第二十条 凡接触试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
第二十一条 试卷命题采用三级审核与校对制度。试卷命题人为第一审核与校对责任人;教研室主任为第二审核与校对责任人;教学院长为第三审核与校对责任人。命题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交试题,教研室负责人和教学院长应及时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工作。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通识教育平台课(必修课)或专业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考,安排在考试周内;其余课程由各开课单位组考,自行安排期末考试;所有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应组织学生完成期末考试。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间确定后,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第17、18周为学校考试周,学校考试周具体考试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因实训、课程设计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试的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考试安排,明确本部门人员的监考任务,监考过程中严格遵守监考纪律。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和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学校统一组织,每位在岗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参加监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按照部门和教师监考任务基本均衡的原则,从全校教师中选定安排。监考人员应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考试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监考教师要按时开考,不准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过程中须遵守《北京金融科技学院监考员守则》。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监考教师确因病、事假不能参加监考,需要调整监考时间、地点或请人代为监考,必须在考前填写《北京金融科技学院监考教师调换申请表》,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至少在考试前一天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等若有违规、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违规等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24〕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组织学校巡考,对各考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巡考本学院考试课程和考试班级的考场巡视。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一)试卷评阅
第三十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考试阅卷工作,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一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尺度和计分方式应统一,做到公平、公正、细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考试试卷评阅应进行流水作业,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须采用流水作业法进行评卷。
第三十三条 考试试卷评阅应在规定地点内进行,试卷、评分标准及评卷、统分的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试卷批阅、审核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拆毁密封条,否则将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有异常情况的试卷(如雷同试卷,错装试卷,字迹前后不一致的试卷,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其他符号等的试卷),由开课单位研究解决方案并上报教务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按要求批阅试卷,在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笔,采用正向计分制,主观题(如简答、论述等)必须打出步骤分或要点分,如有修改分数的地方,须在修改处使用红笔签上修改人的姓名。
第三十六条 实行阅卷人签名制度。阅卷人阅卷完毕后,应在指定位置签署全名。
第三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或开课单位负责人组织教师复查试卷评阅情况及试卷分数。复查中发现错漏,集体研究,及时纠正。需要纠正的事项,由复查人与首阅人沟通,由首阅人修改并与复查人、教研室主任或开课单位负责人三方签字。若有分歧由教研室主任或开课单位负责人裁定。
(二)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0—100),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80—90(不含90)分为良;70—80(不含80)分为中;60—70(不含70)分为及格;0—60(不含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小于60分,具体分数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百分制)或(和)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综合评定,根据课程特点,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控制在50%(含50%)以内。
第四十条 原则上平时成绩应至少包含三种考核项目成绩,不能单纯以出勤作为平时成绩的最终考核。平时成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课堂作业、课堂测验、课堂参与、课堂出勤(不超过总成绩的20%)、期中考试以及任课教师认为应纳入平时成绩评定的其他指标。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过程性数据如实记入《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课程平时成绩明细表》。
第四十一条 课程成绩录入系统前,教研室主任或开课单位负责人须对试卷批阅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十二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后7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成绩,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或开课单位负责人完成成绩审核并报送成绩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需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申请考试成绩复查。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开课单位教学院长或开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或开课单位负责人和阅卷教师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查阅试卷。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复查申请。
第四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原则上不可再做改动。如确需更正成绩需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签字,并填写《北京金融科技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由教学秘书或开课单位考试工作负责人统一汇总后持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校领导同意签字后修正录入,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24〕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擅自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24〕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成绩分析
第四十六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对试卷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总结分析。须对照课程教学大纲,围绕课程教学目标,认真分析学生答题情况。从试题覆盖范围与难易程度、学生成绩分布情况、对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进行全面分析,找出本期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以后教学及考试的整改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成绩分析时,必修课按行政班进行分析,选修课按教学班进行成绩分析;不同年级(或不同专业、或不同任课教师)同一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分析应分别填写。
第四十八条 试卷分析所用成绩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分析要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字数不少于200字,严禁空泛和简单套用。
第八章 缓考和重考
(一) 缓考
第四十九条 课程缓考一般不予办理,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因病、参赛等)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需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缓考,申请时需提交纸质版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留存,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最迟应于考核前1天完成缓考手续的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缓考,办理完毕后本学期成绩标识为“缓考”。
第五十一条 缓考课程的考试随相应学期重考进行,成绩按学期考核成绩记载,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成绩通过后取得相应学分及绩点。凡未办理缓考手续,又未参加考试者一律按缺考处理,成绩记零分,成绩标识为“缺考”。
(二) 重考
第五十二条 学生办理缓考或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重考,重考仍不合格应申请重修。
第五十三条 通识教育平台课(选修课)、个性化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安排重考,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予安排重考,直接重修;被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重考资格,只能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不可以再参加重考,只可再次申请重修。
第五十四条 重考学生课程成绩为重考卷面成绩,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可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核档案是指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所产生的试卷、表格及其他有关电子、声像和纸质等材料。学生试卷及相关档案材料以行政班为单位装袋存档,由课程开课单位负责按学年学期进行整理保管。
第五十六条 教师完成阅卷和成绩录入后,要将考试试卷等相关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好后交教研室验收,教研室在接收试卷前要对试卷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阅卷和相关材料的填写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应退回整改后方能进行装订。验收合格后交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检查相关材料完整性并存档。
第五十七条 装袋基本要求。采用袋装方式进行,装袋内容应和试卷袋封面材料先后顺序一致。
(一)试卷类课程装袋材料和顺序依次为:命题计划表、空白样卷、评分标准、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平时成绩明细表、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学生试卷(或光盘),以行政班或教学班为单位装订。装订要求为:以左下角对齐,长、短边对应。
(二)非试卷类课程归档材料和顺序依次为:考核说明书、评分标准、平时成绩明细表、卷面成绩明细表、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学生试卷(或光盘),以行政班或教学班为单位装订。装订要求为:以左下角对齐,长、短边对应。
(三)对于与之相关的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评教的材料不要求和试卷一起保管,但要能随时提供出来。
第五十八条 电子存档材料需命名清楚,分类存放在不同文件夹中,于光盘或U盘中保存。
第五十九条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考核材料由开课单位保管,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离校后两年。
第六十条 考场违纪作弊原始资料和处理情况由学工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档案整理的完成时间。各种文本档案材料,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装订、整理完毕,并准备接受学校的抽样检查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发〔2022〕9号)予以废止,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