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管理、改革与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与程序
(一)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各二级学院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遵循民办高校办学模式,结合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按专业(专业群)或课程(课程群)科学设置教研室,促进教研室设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各二级学院按学科、专业设置教研室,一般以专业或者学科名称命名;公共课按课程群设置教研室,以课程群的名称或该课程群的主要课程命名;一个教研室至少要求承担课程5门以上(含实践性课程,公共课教研室除外)。
(三)教研室成员一般应有5名以上专职教师组成,并具有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知识结构。每一位专职教师必须参加一个教研室且每位教师只属于一个教研室。
(四)各二级学院设置教研室应当依据设置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设置教研室申请表》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设立。
第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选聘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乐于奉献,治学严谨,团队意识,坚持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身心健康、遵纪守法,近两年没有发生教学事故和违法行为。
(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高校教育教学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团结合作、协调沟通能力。
(四)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课程)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专业(课程)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专业(课程)建设内涵与具体工作。
(五)具备“双师”素质,对所对应的职业领域有切身的体验和前沿的把握;同时对与本专业(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要有较深入地了解和研究。
(六)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能系统讲授2门或以上主干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七)教研室主任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选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对于暂无符合任职条件人选的教研室,可设临时负责人,同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程序与期限
(一)教研室主任候选人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名,经教研室全体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教师通过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以学校发文聘任。
(二)教研室主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教研室主任是本教研室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室和师资队伍等建设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具体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与分析,明确相关职业岗位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构建并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制定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专业课程改革和申报新专业建议。
(二)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一流专业(优质课程)建设和专业(课程)评估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教研室的组建与管理,明确各成员在专业(课程)教学和建设中的任务、目标和要求。每学期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集体备课、1次互相观摩学习,每月至少组织1次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加强专业(课程)教学和建设过程的组织、管理和监控,每学年应对本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完成听课评课全覆盖,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团队的整体教学水平。
(四)组织编制和审核课程教学大纲、实验(实训)大纲、每学期的课程提纲、实验(实训)指导书、课程实施计划、课程考核等教学文件和课程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试讲,新教师培养或指定新教师的培养教师,负责新入职教师的岗位培训。
(六)负责组织教学课件、电子教案、试题库、教学案例(或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训项目等教学资源建设。
(七)负责组织开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方法改革的讨论、研究与实践,及时了解并掌握与本课程相关的最新技术、工艺成果以及典型的实际工作案例(或项目),并纳入到课程教学内容中,以实际工作过程为导向开展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
(八)负责组织开展教材建设,包括教材选用、使用论证、自编教材(或讲议)编写等。
(九)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组织,并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工作。
(十)负责实验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与专业发展相适应的实践教学基地。
(十一)组织教师申报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项目,撰写教科研论文。
(十二)教研室主任均聘为学校的校内督导员,完成学校督导办公室交办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一)教研室工作考核由教务处组织,每年考核一次。
(二)教研室工作考核档次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量化评定,其考核总分由教务处考核分的60%和各二级学院考核分的40%构成。
(三)教研室工作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总分达 90分以上者方可评为优秀,60-90分者评为合格,60分以下者评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教研室不超过本校教研室总数的30%。
(四)因教研室主任工作失职造成教研室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教学事故或期末教研室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教研室主任即被评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五)考核后被评为优秀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发给予奖励,所在教研室发给予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教研室,教研室主任给予解聘。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