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防范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及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消除教学事故的不良影响,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等有关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责任产生的原因分为教学过程类、教学管理类及教学保障类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根据发生的情节轻重及其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有以下情节之一者)
(一)教学过程类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的;
2.教师未经审批而自行转换线上或线下教学形式的;
3.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调(停)课或请人代课的;
4.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含)以内的;
5.教师在上课、监考时,做接打手机、收发信息、随意离开教室等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6.教师在课堂上存在有损教书育人言行的、散布谣言、传播小道消息的;
7.任课教师未在课前写好教案的、未携带教材(或讲义)等任何备课资料进入课堂授课的;
8.任课教师不按《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师课堂行为规范》维持课堂纪律,导致课堂混乱的(同一学期同一教学班同一类问题在教学检查通报中累计3次以上的);
9.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无故超前或滞后8学时及以上的;
10.指导教师未按学校规范和程序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非学生个人原因导致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考场10分钟(含)以内的;
12.未按学校统一试卷模版进行命题,试卷排版不规范,有文字、符号等内容错误的;
13.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而影响后续工作的;
14.阅卷教师判错或者算错学生成绩在10分及以内的;错(漏)报成绩5人次及以内的,又没有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补报的;
1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类
1.开课单位未经审批安排人员授课的;
2.因考场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影响考试进行的;
3.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的;
5.错订、漏订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6.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在10分钟以内的;
7.教学设备损坏,报修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教学工作材料的;
9.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较大教学事故(有以下情节之一者)
(一)教学过程类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
2.任课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20分钟的;
3.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5.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监考中擅离考场10-20(含)分钟的;
6.监考教师试卷收发失误或有试卷遗失,影响学生成绩的;
7.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的;
8.阅卷教师判错或者算错学生成绩在10-20分(含20分)的;错(漏)报成绩5人次以上,又没有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补报的;
9.命题存在较大失误影响学生答题的;
10.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类
1.考场安排冲突,漏排考试班级或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2.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露考题或擅自改写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3.上课时间地点等未能及时调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4.二级学院或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和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的;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的;
6.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公共教室(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在10分钟及以上的;
7.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第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有以下情节之一者)
(一)教学过程类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而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或出于非不可避免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的;无故缺课1学时以上的(含1学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考试前,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的;
4.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擅离考场20分钟以上(不含20分钟)或无故缺席(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不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5.命题失误影响学生答题,试卷出现错误总分在20分及以上;
6.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类
1.教学管理人员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的;
2.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记录的;
3.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中不按规范程序审查,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有效保管期内遗失或损毁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并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一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定;对于初步认定属于教务管理部门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长核实。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各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打击或报复教学事故举报者。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流程
发现教学事故→核实教学事故(一小时内) →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下达《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教学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确认签字后送交教务处(二日内) →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下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按照认定的事故级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较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决定,责成教务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50%的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重大教学事故经校长办公会决定,责成教务处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聘任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酌情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事故责任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对各类教学事故的具体处理意见,作为学校办公室(人事)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外聘兼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违背教学规律、不遵守教学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造成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扣除责任人课酬、甚至解聘。
第十六条 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应立即停止事故责任人本学期的全部教学活动,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视情况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责任人所在部门同一学期发生同类教学事故两起及以上的,同时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教学事故处分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学校办公室(人事)负责人、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人、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以上内容同样适用于线上教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校办公室(人事)负责解释。教学事故若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