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学督导工作,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监督、评价机构,在校长和督导办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督导办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领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和指导。
第三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基本条件: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2.教龄原则上在5年(含)以上,且授课质量优良;
3.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五条 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每届3年。届满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连任。
1.教学督导组成员分为专职督导专家与兼职督导专家,专职督导专家主要从退休教师中选聘,兼职督导专家从在职人员中聘任。
2.学校教学督导专家主要由各学院及相关教学单位推荐,经督导办审核,报校长审定聘任。
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可以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学校或学院可以终止其聘任。
第六条 学校督导专家设置4-5名,秘书1名,由学校督导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章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围绕学校教学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督导并重,以督为主”。主要职责包括:
1.对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教育核心地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教学相关文件的制定过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相关管理规定等。
3.面向人才培养各环节,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毕业环节、考试、试卷等,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教学中存在或发现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学院。
4.深入相关教学环节,进行听课、调研和评议,并及时反馈和指导,填写听课记录表,提交督导组秘书。
5.对各类教学评奖和教师的评优、晋升,从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方面给予评价及建议。
6.通过课堂听课、师生座谈等多种形式,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或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学校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
7.指导并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学院相关的评估或认证等活动。
8.根据每学期教学督导情况,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反映当前学校教学问题,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或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9.指导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教学督导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教学督导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1.随堂听课:教学督导有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相关人员,随时对学校的教学秩序、课堂教学情况及教学相关环节的资料进行检查,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课程评估、专业评估等。
4.内部评估:教学督导对违反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可提出批评,予以制止,并有权通过督导办或相关学院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相关人员或主责单位,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并跟踪了解教学改进和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学校每年年底组织对教学督导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督导办组织。
第六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或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工作例会制。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定期召开督导办公室工作会议和与二级学院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学校和二级学院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学校督导办公室组织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及工作要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相关专业的教学特点进行实施,并在自身的督导工作计划中体现,同时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分别向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督导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